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9-03 点击数:

校字【2014】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培养质量,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加规范、科学、认真地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个人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改革、质量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学校教研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教研课题的研究要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教研课题研究必须与研究生培养、课程教学和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从实际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验验证,以研究生培养或教学管理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五条 教研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学校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是教研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领导教研课题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各类课题,负责教研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教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是教研课题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教研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研究工作。    

第二章  课题的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研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致力于教学研究的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员;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课题不能超过2项。以往承担的校级教研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九条  校教研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根据研究生学院的有关通知进行申报。  

第十条  国家、省(部)级等类型教研课题,学校届时根据规划单位要求组织申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需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  

2、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各部门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书集中报送研究生学院。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书;  

3、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课题的负责人应与学校签定合同书。  

第三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每个课题均预留10﹪的课题经费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结题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版面费;  

5、成果印刷费;  

6、成果鉴定费;  

7、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8、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9、其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10、课题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使用的额度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其余3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11、若课题经费开支后有结余,在课题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课题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按课题研究加班费领取,但不得超过总资助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所有费用凭发票经研究生学院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并按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若经费支出类别在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和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课题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据任务书按时按质按量提交课题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研究生学院审批并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课题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课题经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进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办负责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结题、鉴定、报奖、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或建设效果比较好的项目,学校将作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年度检查、阶段检查不合格或没有接受检查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其经费的使用,根据整改情况重新审核其立项申请,必要时将取消资格。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研究课题从立项之日起,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时限期满,应按学校要求进行结题,因故不能结题者,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延期次数只允许一次,最多延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教学论文、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5人以上的有关专家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课题结题报告、成果研究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根据不同课题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及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研课题优先推荐申报学校、省(部)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比。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暂时未列入资助范围的课题,经学校备案后,可按自选课题对待。当自选课题的承担者认为已经取得研究成果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评定、验收。为鼓励自选课题的研究,凡属于确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在立项时向学校汇报登记并纳入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部级等上级部门的教研项目的配套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在立项时未向学校汇报登记并未纳入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部级等上级部门的教研项目将不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研究生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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