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科大研字〔2025〕15号)

作者: 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科大字〔2025〕3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制度体系,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受助资格审核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审核工作,符合受助条件的在籍研究生均可申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审核准确无误。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管理及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核结束后,每年按十个月(7、8月除外)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平均发放至符合受助资格的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学制或提前毕业的;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文件下发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按批准文件下发的次月起再行发放;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转学、自动退学、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从批准文件下发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四)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档案转出我校的,从批准日期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