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管理规定(试行)(科大研字[2023]7号)

作者: 时间:2023-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是指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在校外住宿(走读)的情

第三条  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非全日制研究生免予办理)。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期间,必须严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行为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行承担其在外住宿(走读)期间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责任及其他附带责任。

第二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走读):

1.系本校教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定向生源的研究生,其工作单位或委培单位要求研究生不在学校住宿的(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职工提供工作证明及要求不在校住宿的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要求不在校住宿的证明)

3.因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心理健康等各类病理性特殊情况,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中居住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在太原市区的(需提供居住房屋证明和户口本证明)

5.已婚研究生,且需在校外生活居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和居住房屋证明)

6.因培养需要,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或联合培养超过一年的,由校外单位安排住宿的(需培养单位或导师提供外出实习审批手续及校外单位证明)。

7.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时长超过一的(需提供国际交流审批手续);

8.其他不适合在学生公寓集体生活的情况,经培养单位审批同意的。

第三章  申请办理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的校外住宿(走读),按照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对培养单位的审批结果,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每学年审批办理一次。在秋季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的具体流程:

1.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需如实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宿(走读)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后提交综合保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3.完成上述程序后,将《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宿(走读)申请审批表》(附件1)分别交至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部、综合保障中心、计划财经部各一份。同时提交《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宿(走读)安全承诺书》(附件2)一份至研究生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研究生外宿(走读)学生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制度,研究生导师要强化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确保安全教育到位、措施到位。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以虚假证明骗取办理校外住宿资格者

3.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社会公德及公民道德要求,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走读)需要的研究生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分配宿舍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的学校将在校住宿,依规收取住宿费。

第十二条  办理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应及时归还已分配宿舍。对办理手续仍在校内宿舍住宿学校将依规收取住宿费,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已批准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休学、出国、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或联合培养等)确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的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工作备案后,到综合保障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其中因身体或心理健康原因申请在外住宿(走读)的,申请校内住宿时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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