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有关研究生请销假的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个人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在2周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党委副书记批准;请假在2周以上4周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党委副书记批准,培养单位备案请假手续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全日制研究生每学期病假、个人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4周,超过4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和《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经审批后将审批表和承诺书交至培养单位备案。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请病假超过2天者,须提交或补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七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八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出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到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导师及培养单位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办继续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达到一定时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不足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2天以上不足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天以上不足2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4)2周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