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科大研字〔2025〕25号)

作者: 时间:2025-12-1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病假和个人事假。

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研究生在学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培养环节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的、校内住宿研究生因其他原因需外宿的,均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确需长期在校外住宿(走读)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在校外实习实践、联合培养的应依据相应制度申请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须通过企业微信履行请假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导师为第一审批人,第二审批人及抄送人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请假时长和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特点自行制定请假细则。

第五条  研究生请病假超过2天者,须提交或补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诊断书。

第六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出国进修、访学、交流、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通过企业微信及时向请假审批人报备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再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